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查看全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无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无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无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 [查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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