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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牧野区民办非注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4-11-2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二、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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