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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代办牧野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4-11-22


基本信息申请条件设定依据申请材料收费信息办理流程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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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办件类型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权力来源行使层级是否涉及特殊环节是否涉及中介服务实施主体性质服务对象是否网办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深度通办范围数量限制四办标志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否网上支付行使内容权限划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10个工作日 查看说明

法定本级行使

县级

听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法定机关

社会组织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全县

网上办、一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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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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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设定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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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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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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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下载

材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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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zhengfubumen核发公安机关核发必要样表下载原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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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
复印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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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申请人自备必要空表下载样表下载原件:1
复印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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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zhengfubumen核发民政部门核发必要样表下载原件:1
复印件:0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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