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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闻
新乡卫滨区民办非住所变更
发布时间: 2024-05-20 12:41 更新时间: 2024-06-28 07:00

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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