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 ![]() ![]() ![]() ![]() ![]() ![]() | 更新时间 2024-07-08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疑难专办 快速出证 工商变更 一对一服务 快速注销 异常移出 联系电话 15660832337 联系手机 15660832337 联系人 路经理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只要年应征增值税超过50万元,需要转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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