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司代办,代办刻章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区别
![]() ![]() ![]() ![]() ![]() ![]() ![]() ![]() ![]() | 更新时间 2024-07-08 07: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疑难专办 快速出证 工商变更 一对一服务 快速注销 异常移出 联系电话 15660832337 联系手机 15660832337 联系人 路经理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2021.1.1.1生效)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相关产品
产品分类
联系方式
- 电 话:15660832337
- CPA:路经理
- 手 机:15660832337
- 微 信:1566083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