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减免说明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张材料 | 复印件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须知 | 受理标准 |
公章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必要 | 无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 纸质、电子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无 |
清算报告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内资合伙企业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查看全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以及批准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查看全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
清算人的证明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限个人独资企业提供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 纸质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必要 | 1、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2、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查看全部]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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